有奖举报,最高奖10万元!
近日
四川省印发了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用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最高10万元,本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资料图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情形一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隐匿、转移、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五)串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伪造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情形二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情形三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一)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记录、票据等资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培训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
举报社会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隐匿、转移、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查实的应归垫基金的1%给予奖励;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办机构测算的基金潜在损失,按照潜在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
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发布、成都人社
编辑:朱雅馨 校对:陈亚妮 审核:刘益 黄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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